文件內容是淮安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文件***五章三十七條。第三章第十壹條 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設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規劃部門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註明在批準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