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滯納金會計分錄如下:
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100
營業外支出 (罰款 滯納金)20
貸:銀行存款 120
轉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1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分錄調整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100
營業外支出(罰款滯納金20)不能稅前扣除 在年底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征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於營業外支出。
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征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盡早履行納稅義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