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
擴展數據
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50%以上)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業務,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即納稅人貨物或勞務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二)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