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逐步推行
政策依據按照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於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幹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48號)文件的規定:2020年選擇部分地區新辦納稅人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改革試點,年底前基本實現新辦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22號《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執行時間2020年9月1日試點,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