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丟失前壹致的,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附件5)復印件,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