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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丟失可以補開嗎

法律主觀: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規定,實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按照上述規定,受票方丟失發票應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證明或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合法憑證入賬,壹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如果丟失的發票為單聯發票,可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重新開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確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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