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遺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官方稅務收據)和抵扣聯發票(官方稅務收據),經確認與遺失前壹致的,買方應出示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官方稅務收據)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證明》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開票及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認證壹致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開票記賬聯復印件和遺失增值稅專用開票納稅申報表證明,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壹般納稅人遺失開具的專用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將特價機票復印件備查。遺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票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留存專用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