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壹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壹、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稅務局網上有下載),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壹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