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稅務機關不得簡單按照納稅人所有制性質、所處行業、所在區域等因素,對納稅人領用發票進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和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及時做好發票發放工作,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提出增加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經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增版”“增量”。對納稅人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要依法依規進行認定和處理,除存在購銷嚴重背離、虛假納稅申報、稅務約談兩次無故不到等涉嫌虛開發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納稅人開具發票。對於已經由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稅控系統開票功能,保障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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