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壹)由於專用發票抵扣,發票無法認證。
(2)買方購買的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買方填寫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通知書。
擴展數據:
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並附上其申請的通知,然後開具新發票。
對於不符合作廢條件且買方未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重新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1)因開票錯誤導致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賣方應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
同時提供買方出具的說明拒收原因、具體錯誤項目和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書。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2)因開票錯誤等原因導致專用發票未送達買方的,賣方應在開具錯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
在申請表中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和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並提供賣方出具的書面材料,說明錯誤的具體原因、具體項目和正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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