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送給他人,視同銷售,應當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法要求將其視為銷售有兩個原因。
壹是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所消耗的部分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費已作為“進項稅”抵扣;
其次,如果這些非應稅項目直接消耗的是購進的含有增值稅的貨物,則這些非應稅項目所包含的材料成本就包含了增值稅。因此,為了使非應稅項目的成本易於比較,非應稅項目接收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應按稅法規定作為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
延伸信息《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對“對外捐贈”的定義是,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願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但是,稅收文件中所說的“無償贈與”,應當既包括企業自願將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無償贈與給合法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也包括給予沒有直接關系的非公益事業。因此,它比“外國捐贈”更廣泛。
即在沒有經濟利益或其他可能流入的利益的情況下,企業自願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無償給予合法受贈人。
在理解上,它主要不同於“附贈商品”,是指商業企業經常采用的壹種促銷行為:在銷售主體商品的同時贈送從屬商品,這是壹種受利益驅使的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