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第七條。
2065438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4月1日、20265438年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扣除政策)。
(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附加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加抵扣余額+本期加抵扣-本期減抵扣加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