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於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壹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壹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後備案。
......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