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4 〕112號)規定,現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有關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壹、關於稅務文書的填開 當納稅人既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又欠繳增值稅而需要抵減的,應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式樣見附件)壹式兩份,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各壹份。 二、關於抵減金額的確定 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余額加欠稅余額為欠繳總額。若欠繳總額大於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於期末留抵稅額,並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於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於欠繳總額。 三、關於稅收會計賬務處理 稅收會計根據《通知書》載明的實際抵減金額作抵減業務的賬務處理。即先根據實際抵減的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稅以及抵減的應繳未繳滯納金,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再根據實際抵減的增值稅欠稅和滯納金,借記“應征稅收——增值稅”科目,貸記“待征稅收——××戶——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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