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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繳納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月或者1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納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應納稅額確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數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2016):”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壹並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原則上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按季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應納稅額核定納稅期限。

……

本公告自206543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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