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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的規定

壹、放棄免稅後多久不能申請

1、放棄免稅後36個月不能申請。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是什麽

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如下:

1、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

2、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

3、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

4、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

5、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

6、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

7、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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