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放棄免稅後多久不能申請
1、放棄免稅後36個月不能申請。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是什麽
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如下:
1、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
2、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
3、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
4、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
5、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
6、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
7、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