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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如何規定?

尊敬的同學們,您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增值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租賃勞務采取預付款形式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自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起計算。四、納稅人視同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其納稅義務發生在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當天。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增值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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