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 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壹)丟失發票; (二)損(撕)毀發票; (三)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 (四)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五)印制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六)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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