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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作廢處理

(國稅函〔2003〕627號)的規定,就納稅人發生銷貨折讓或退回需要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稅收管理問題明確如下:購貨方和銷貨方均未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他聯次壹起粘貼以備核查。有關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操作問題請您直接向防偽稅控服務單位進行咨詢。發票驗舊所需資料如下:(壹)《發票領購簿》。(二)有需繳銷空白發票的,業戶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三)填開作廢的發票必須攜帶所有的作廢聯次。(四)增值稅普通發票驗舊還需提供以下資料:1.《稅控發票銷項情況統計表》。2.填開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攜帶原發票聯或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已開具的紅字發票以及原發票聯的復印件。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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