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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申報表4中的錯誤。

自2009年2月1日起,無需報告附表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75號

1.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1項調整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1)、(表2)”和

調整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見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頁信息見附件2(表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頁信息見附件3(表2),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見附件4,增值稅原納稅申報表附頁信息見附件3(表3)和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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