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增值稅示例計算

增值稅示例計算

妳好,

很高興為妳回答問題!

解析:

此問題涉及幾個要點:

1、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且為2009年1月1日前購入且出售的,采用征收率征稅的方

法,且適用征收率為4%,並減半征收的規定。所得價款均為含稅收入。

2、銷售應繳消費稅的機動車的問題裏,要註意,消費稅是只征收壹次,那麽在企業購入時已征

收過了,所以在企業再次處置時,就不會再涉及到消費稅的問題了。即其處置時與機器設備同樣

的計稅方法。

3、給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雖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仍為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

所以:

出售使用過固定資產應納的增值稅額=(9200+11000+64000)/(1+4%)×4%×50%=1619.23(元)

出售鋼材應納增值稅=35000/(1+17%)×17%=5085.47

即:

上述業務應納增值稅=1619.23+5085.47=6704.7(元)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 上一篇:殘保金年平均工資偏低會引起稅務稽查嗎
  • 下一篇:政府和政法委的對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