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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問題涉及幾個要點:
1、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且為2009年1月1日前購入且出售的,采用征收率征稅的方
法,且適用征收率為4%,並減半征收的規定。所得價款均為含稅收入。
2、銷售應繳消費稅的機動車的問題裏,要註意,消費稅是只征收壹次,那麽在企業購入時已征
收過了,所以在企業再次處置時,就不會再涉及到消費稅的問題了。即其處置時與機器設備同樣
的計稅方法。
3、給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雖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仍為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
所以:
出售使用過固定資產應納的增值稅額=(9200+11000+64000)/(1+4%)×4%×50%=1619.23(元)
出售鋼材應納增值稅=35000/(1+17%)×17%=5085.47
即:
上述業務應納增值稅=1619.23+5085.47=67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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