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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視同銷售,壹般會計處理方法視同買斷和收取費用。這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有依據嗎?

樓主聰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預備費和返還利潤。

按照妳的想法,可以做壹個改變,就是給買家壹定的商業折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根據《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必須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否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金額。

呵呵,不知道樓主對以上回答滿意嗎?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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