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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務籌劃案例分析——利用折扣銷售和折讓籌劃

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並不壹定按原價銷售,而為促使購貨方多買貨物,往往給予購貨方較優惠的價格。稅法規定,只有滿足下面三個條件的折扣銷售,納稅人才能按折扣余額作為銷售額: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壹種折扣待遇。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壹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後,由於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貨款作為銷售額。

例如,甲企業為促進產品銷售,規定凡購買其產品1000件以上的,給予價格折扣20%。該產品單價為10元,則折扣後價格為8元。

折扣前應納增值稅額=1000?10?17%=1700(元)

折扣後應納增值稅額=1000?3?17%=1360(元)

折扣前後應納增值稅額的差異如下:

1700-1360=340(元)

對於這筆業務,納稅人應該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折扣額,這樣可以節稅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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