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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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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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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壹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所稱的特殊困難: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審批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報表和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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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期納稅的規定就這些了。是否適用於妳的實際情況?
很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