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編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3規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24號公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31日。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3號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12、31。
財稅2021第7號公告聲明有兩處明顯錯誤!
1號公告)第13號予以豁免。截至5月31日,24號公告延期至2月31日。
那麽,財稅2021第7號公告的延期是24號公告的又壹次延期..應表述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24號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延長期限繼續延長至2021 65438+2月31。
2)7號公告第壹條前半部分,13號公告全部順延;後半句,湖北小規模4月-65438+2月單獨說。
整體和部分不清晰,部分時間周期被切掉,邏輯關系嚴重混亂。
無法明確湖北小規模納稅人21至1-3個月是免稅還是應稅。只能通過實踐和征管制度對比來判斷,湖北小規模免21年和1-3個月。
至此:湖北小規模納稅人2020/3/1-2021/3/31免征增值稅;對於2021/4/1-2021/12/31,適用1%的3%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