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因此,增值稅納稅人如果決定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並到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壹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壹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據此,公司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擴展資料
般納稅人增值稅免稅填增值稅報表:
(1)納稅人兼營應稅和免稅項目的,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額填寫;
(2)納稅人本期銷售收入全部為免稅項目,且當期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按當期取得的合法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填寫;
(3)當期未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計算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計算的,本欄次填“0”。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