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第九條 納稅人自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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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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