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銷項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總價+價外費用=含稅銷售額÷(1+稅率)
進項稅=(不含增值稅)價格?×?稅率
註:價外費用指手續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質量費等。在出售貨物時向買方收取的費用。
第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擴展數據:
不計入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當期價外費用的項目:
1.委托加工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銷售貨物時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買方支付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3.以委托方的名義開具發票,並代委托方收款。
4.同時符合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代征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收取。
認定為銷售的商品銷售量的確定:
1,視同銷售納稅人按同類商品近期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2、當納稅人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時,計稅價格的計算。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3.如果涉及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金額或組成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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