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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退稅政策

增值稅額的退稅政策如下: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六個月(季度納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的;

5.自4月65438、201、2065438起,您未享受過按需支取、領取後返還(提現)的政策;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的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屬於退(免)稅範圍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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