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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丟失。怎麽作廢?

1.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建議不要作廢。因為作廢必須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本規定所說的作廢條件: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銷售者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人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2.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遺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3.未曝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或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納稅人遺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掛失。地方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進行處罰,並代為收取“掛失費”,統壹將“掛失聲明”寄送(寄送)給中國稅務報社,內容包括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號碼、字跡號碼、是否蓋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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