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2020年)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和抵扣聯,可以使用加蓋賣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者記賬憑證。
納稅人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抵扣聯的,可以使用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退稅憑證;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聯的,可以將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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