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57號),為減少開具專用發票的工作量,降低專用發票使用成本,銷售貨物種類較多的,可以集中開具專用發票。銷售的貨物適用的稅率不壹致的,應按照不同的稅率匯總填寫專用發票。填寫專用發票時,可以省略“貨物或服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匯總填寫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的銷售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銷售清單應填寫買賣雙方單位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銷售金額,銷售清單匯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壹致。買方要求銷售清單壹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復印件和抵扣復印件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的;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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