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賣方銀行賬戶不完整,屬於開票項目不完整,新開具的項目完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作廢。
擴展數據:
不得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情況:
(1)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明文無法被識別,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3)專用發票的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壹致,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經解讀後與明文代碼或號碼不壹致。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