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只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領購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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