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三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從2007年1開始執行。
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可見,上述規定是非常明確的。開具發票時,可以同時使用發票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至於用哪個章,刻哪個章,那是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