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又稱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取得或者填制的書面憑證,用以記錄或者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者完成。單據根據來源不同可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國外原始憑證。
自制原始憑證是指本單位人員在發生經濟業務時填寫的單據,如:原材料驗收收據;成品收據、備用金借款單等。境外原始憑證是指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直接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或者能夠證明貨物來源的初步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