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賬簿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兩規”後,其資本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大於原已申請資金的,增加的補貼部分打印。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多貼郵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資本賬簿印花稅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增加額計算繳納。資本公積的增加是與信貸量相比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