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關於個人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4號第2019號)3。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企業給予價格優惠或折扣的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宣傳展業贈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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