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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資比超過部分企業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註: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可見超出債資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不是絕對的,如果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能提供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資料證明,則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債資比限制,也就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能全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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