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鑒定。
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拆遷方並不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主體。拆遷方此舉本質就是以危房鑒定程序和強制拆除的做法,規避征收補償程序,不符合正當程序,嚴重侵犯了紀先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