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中院壹審查明,2003年4月至2013日,被告人張曉東在擔任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安陽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建設、企業發展、崗位調整、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
駐馬店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曉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張曉東受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他本應受到法律的嚴懲。但鑒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駐馬店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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