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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蘭陵制藥稅務罰款

漳州蘭陵制藥的稅務罰款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納稅人征收的金額。是處理稅收違法行為的措施之壹。根據規定,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的,除追繳應納稅款並加收滯納金外,可以酌情處以罰款;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可酌情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由執行機關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涉嫌犯罪的,由稅務機關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未經稅務機關依法授權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所征收的財物,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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