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壹條所列行為之壹,涉嫌犯罪的,由稅務機關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未經稅務機關依法授權征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所征收的財物,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