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未再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公布:“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壹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壹次性扣除。”這樣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壹致起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無需再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