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
3.負責所轄企業汙染源的現場監控和各類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
4、負責轄區內排汙申報登記、審核、核實、核算和征收排汙費。
5.負責對所轄拒繳排汙費企業的收繳和處罰。
6、負責轄區內環境汙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7、負責轄區內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
8.負責轄區內重點汙染企業的環境安全檢查和重大、突發性汙染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理。
9.負責轄區內汙染源遠程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監督和管理。負責遠程自動監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協調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建立相應的運行檔案,及時收集和上報排汙數據信息。
10,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和限期治理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並參與驗收工作。
11.參與對所轄企業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
12.承擔主管或上級環保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