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當地規定執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八條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