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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資產的稅務處理

對表外資產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核實後收繳,另壹種是根據有其他證據的表外資產金額作為偷稅處理。

1,賬目混亂,無法準確計算應納稅額。應按規定核定應納稅額。

如果企業賬目與現有資產嚴重不符,且企業不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如統計錯誤、估算錯誤等,則可以認定企業賬目混亂,審計難度大。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這種情況壹般適用於存貨的差異,不涉及其他大額表外資產,無法取得表外資產形成的相關證據。另外,這種方式只是在檢查期內對稅款進行查收,不具有追溯性,比其他稅務處理要輕。

2、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按偷稅論處。

企業存在表外資產並不能直接證明企業存在偷稅行為,只能作為間接證據。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憑間接證據就定案。所以要非常註重其他證據的收集,即通過其他證據證明表外資產是通過隱瞞收入或者虛列費用形成的,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些證據壹般是指表外資產來源於企業小金庫和表外收入,或者證明實際生產產量被隱瞞,或者賬面單價與實際售價不壹致,納稅人在詢問記錄中承認表外資產來源於隱瞞收入、虛構費用的行為。這些證據可以采取簽署結論、現場檢查記錄、詢問記錄、書證、其他視聽資料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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