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主要涉及壹些法律問題。
1.招商協議是行政協議嗎?已經高院確認沒有問題,屬於行政協議。可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行政協議壹般包括以下要素:第壹,協議的壹方必須是行政主體;二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第三,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或行政目標;第四,協議的主要內容規定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區分民事協議和行政協議應當考慮的因素有:便利性、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判決結果的權威性等。,這些都是地方法院考慮的重要因素。
3.新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溯及力。本案中,如果企業與行政機關簽訂的招商協議發生在1,2065438年5月之前,即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是否屬於新行政訴訟法的調整範圍?很多案件高院也明確屬於這個範圍,所以本案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指定當地中院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