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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協議是行政協議還是民事協議?

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某公司與江蘇泰州某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合同,約定投資5000萬美元建設機器人項目。管委會承諾了壹些政策支持,但在執行過程中毀約了。壹審、二審法院審理後,均以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為由駁回。後來高院提出再審,勝訴了。

這個案件主要涉及壹些法律問題。

1.招商協議是行政協議嗎?已經高院確認沒有問題,屬於行政協議。可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行政協議壹般包括以下要素:第壹,協議的壹方必須是行政主體;二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第三,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或行政目標;第四,協議的主要內容規定了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區分民事協議和行政協議應當考慮的因素有:便利性、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判決結果的權威性等。,這些都是地方法院考慮的重要因素。

3.新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溯及力。本案中,如果企業與行政機關簽訂的招商協議發生在1,2065438年5月之前,即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是否屬於新行政訴訟法的調整範圍?很多案件高院也明確屬於這個範圍,所以本案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指定當地中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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