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壹)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