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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務員錄用程序

總局將核準後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表》和《人事部關於同意錄用XX為國家公務員的通知》退回各省級稅務局備案並辦理相關錄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省國家稅務局向被錄取人發出錄用通知書並簽訂協議;就業應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七條職工憑《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到原工作單位或學校辦理工作和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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