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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費稅稅務籌劃案例

1.在第壹種方案中,甲酒廠在收回酒精的時候繳納消費稅(250+150)/(1-5%)*5%=21.05萬。甲酒廠繼續加工成白酒,繳納消費稅1000*20%+500*2000*0.5/10000=250萬。

該方案下年度稅後利潤為(1000-250-70-(21.05+250))*(1-25%)=194.21萬元。

2.第二種方案收回高度酒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為=(250+180+400*2000*0.5/10000)/(1-20%)=587.50,委托加工消費稅為587.50*20%+400*2000*0.5/10000=157.50萬元;稀釋後消費稅為1000*20%+500*2000*0.5/10000=250萬;

該方案稅後利潤為(1000-250-180-40-157.50-250)*0.75=91.875萬元

3.該方案委托加工環節消費稅=(250+220+500*2000*0.5/10000)/(1-20%)*20%+500*2000*0.5/10000=180萬元;銷售環節不繳納消費稅;該方案稅後利潤=(1000-250-220-180)*0.75=262.50萬元

4.該方案繳納消費稅=1000*0.2+500*2000*0.5/10000=250萬元,稅後利潤=(1000-250-220-250)*0.75=210萬元。

方案三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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